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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过期药品回收事宜进行规定,更未规定药品回收的主体部门。尽管《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但过期药品并未纳入医疗废物范畴。《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过期药品按劣药处理,但均未规定如何回收和处理。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质量的期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因此,认清过期药品的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过期药品,是确保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客观要求。
药品一旦过期变质就应销毁,以防流入不法分子之手。好的办法是将过期变质的药品交回医院药房进行集中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尤其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如果自行处理,防护不当或者散发空气中,可能造成过敏意外。